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通知

 
( 2014-03-24 )

各区县环保局、各产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附件一),本市将全面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为了推进本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深化产业园区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全面推进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产业园区的管理部门或开发部门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主体,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法规、政策以及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各产业园区的管理部门或开发部门应在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区块的产业发展和开发建设规划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过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产业园区,应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一五期间已完成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产业园区,应根据两规合一十二五产业升级的具体情况,凡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应当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但环评批复超过5年的,应进行跟踪评价。经规划确定新增的产业园区在2年内完成规划环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国家、市、区(县)环保部门分工对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行分级审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要将产业园区的功能布局、产业结构以及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措施和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作为重点;切实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实施,提高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本市国家级产业园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审查。

2、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包括钢铁、重化工的产业园区以及由市政府确定的管委会管辖的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查。

3、其余产业园区(或分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属地化管理,报所在地各区县环保部门审查。

三、进度要求

结合本市现有产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分批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国家级、市级、区级产业园区为规划环评第一批实施单位,应在20139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批工作;区级城镇工业地块为规划环评第二批实施单位,应在20149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批工作(附件二)。

为了切实有序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请各产业园区做好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作方案。国家级产业园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应将规划环评实施计划于20121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其他产业园区应于201211月底前将规划环评实施计划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各区县环保局应在201212月底前汇总本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技术要求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的要求,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在本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中重点关注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划的协调性、区域环境问题及资源环境制约因素、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环境影响预测等(附件三)。

1、分析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重点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和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2、分析区域环境问题及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重点调查规划实施情况、入驻企业概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环境管理模式、区内外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名称、数量等)、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附件四和附件五)。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园区发展至今已经产生的环境影响,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3、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根据产业园区规划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的环境影响,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4、公众参与。根据规划具体内容和涉及对象,采取网上公示、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梳理和说明意见采纳与否情况。

5、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选址、工艺和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等环境合理性。

6、规划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缓解措施。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缓解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五、保障措施

1、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对已按照本通知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可适当简化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形式,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当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以及循环经济类以外的产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涉及化工石化、含铅蓄电池、重金属污染的产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产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未完成限期整改工作的,环保部门可暂停受理审批新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督促各产业园区开展工作,并将规划环评推进情况纳入各区县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附件:

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二、本市两规合一确定的104个产业区块规划环评分批实施安排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环评的编制技术要求

四、产业园区基本信息统计表

五、产业园区内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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